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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被砸伤 法院审理暖人心

发布时间: 2021-11-13 14:52:45  来源: 责任编辑:

摘要:案情简介2019年10月8日,被告吴刚雇佣刘闯收割玉米,期间因需要挪动倒粮机缺少帮手,刘闯给吴刚打电话,而吴刚在原告王强母亲家中,王强便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8日,被告吴刚雇佣刘闯收割玉米,期间因需要挪动倒粮机缺少帮手,刘闯给吴刚打电话,而吴刚在原告王强母亲家中,王强便一同来到倒粮机所在地,刘闯家院内。为使收粮车辆出入便利,王强和吴刚儿子吴立强一起挪动院内的两台倒粮机。王强在挪动倒粮机时,倒粮机不慎倾倒,当场将王强砸晕。后王强被紧急送往公主岭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总计花费医疗费97531元。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王强左肾动脉损伤(无功能)、腹部闭合性损伤,腰椎横突等多处损伤,手术后左肾被切除。出院后,王强就赔偿问题与吴刚和刘闯进行多次协商,但二人均拒绝赔偿。故原告王强将被告吴刚和刘闯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和律师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公主岭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王强与刘闯均系吴刚外甥。2019年10月8日,吴刚雇佣刘闯收割玉米,收割后的玉米放在了刘闯父母家院内储存,为了出入方便,需要挪动倒粮机,由于人手不够,刘闯给吴刚打电话,当时吴刚在原告王强母亲家中,吴刚之子吴立强驾驶自有车辆带着王强到了刘闯父母家中。院内有一大一小两台倒粮机,王强自己挪动“小”倒粮机时该台倒粮机瞬间倾倒,当场将王强砸伤。王强被紧急送到公主岭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总计花费医疗费97531元。
另查明,王强在治疗期间,吴刚之子吴立强为王强先后支付医疗费2029.64元、4957.41元,另交纳住院押金20000元,转给王强10000元(王强姐姐代收),合计36987.05元。
法庭审理认为,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父母是农民,应当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在为吴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过程中,应能预见一人挪动倒粮机可能会出现机器失去平衡致人损伤的风险,但其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与吴刚之子吴立强两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一人上前挪动,故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40%);吴刚作为雇主,应当了解挪动倒粮机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其却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亦未对王强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故对王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60%);刘闯受雇于吴刚,对王强被砸伤,无过错,故对王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王刚在此次事故中各项合理经济损失490417.92元,吴刚承担60%赔偿责任,即294250.75元,并给付王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两项合计314250.75元,已给付的36987.05元应予扣除,最终赔偿原告王强各项经济损失2772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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