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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校园打闹致骨折 这事应该谁负责

发布时间: 2021-11-13 14:47:05  来源: 责任编辑:

摘要:2020年11月23日下午,公主岭市某中学初中三年三班在上体育课时,孙某和牟某在操场上一起走,牟某捡起一小块冰打了旁边的王某一下,然后王某

2020年11月23日下午,公主岭市某中学初中三年三班在上体育课时,孙某和牟某在操场上一起走,牟某捡起一小块冰打了旁边的王某一下,然后王某跑了过来,突然抱住孙某,把孙某摔倒,同时趴在孙某身上,这时牟某把王某拽起来,孙某因腿剧烈疼痛没有起来。同学报班主任后,班主任联系家长,经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检查治疗,孙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原告孙某认为,事故发生在课堂上,而老师并没有在课堂上看管学生,学校监管不到位,且其本人已缴纳保险,此事由牟某引发,王某又把孙某摔倒,手术治疗所有费用理应由学校、保险公司、王某和牟某四方共同承担,遂将公主岭市某中学、保险公司、王某和牟某诉至公主岭市法院公主岭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9371元。
法庭审理认为,公主岭市某中学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虽然学校称已向在校学生发放安全学习手册,并安排统一学习,但却未能有效预防此次侵害行为的发生,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事发时是否有老师在场,亦未能对三名学生打闹的行为进行制止,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故该中学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
其次,孙某受伤是由于和王某、牟某打闹所致,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以及王某、牟某各自的行为对孙某造成具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因此王某、牟某的行为对孙某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对孙某的损害承担20%连带责任(双方各承担10%)。因王某、牟某皆未成年,故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最后,孙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扭缠在一起打闹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孙某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10%次要责任。
因公主岭市某中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该中学需承担的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故该比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判决被告公主岭市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681.96元;被告王某的监护人、被告牟某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孙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23.42元,两人各承担781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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