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 正文

67岁老人碾压78岁老人 法律面前别“豪横”

发布时间: 2021-11-13 14:46:29  来源: 责任编辑:

摘要: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现年67岁,却因口角之争十分豪横的不顾78岁老人张某某安危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现年67岁,却因口角之争十分豪横的不顾78岁老人张某某安危,驾驶四轮车将其碾入车轮下,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吉林省某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在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某村修建水泥桥,因刚修筑完毕的水泥桥尚未凝固好,需要将该桥封路养生,该公司项目经理赵某某便雇佣张某某(78岁)在桥头看守,防止机动车辆在此桥经过。2020年11月8日14时许,王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欲从桥上经过,张某某进行阻拦,随后王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坐在便道的情况下,仍然启动四轮车向桥上行驶,最终将张某某碾入其四轮车下。2021年,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随意冲撞、恐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满66周岁,系老年人犯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基数越来越大,社会上对老年群体犯罪也有着各种各样的杂音,其中评论最多的就是“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的说法。在此奉劝一些容易冲动的老年人群,虽然法律对老年人犯罪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年纪绝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无论任何年龄人群犯罪,都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冲动之前先想想后果,不要一味豪横过后才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上一篇欠钱不还玩失踪,法院合理支持违约金       下一篇:初中生校园打闹致骨折 这事应该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