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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调解 母女俩终于要回了承包地

发布时间: 2021-11-17 13:14:30  来源: 责任编辑:

摘要:2007年6月20日,张某与郁二(已故)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及女儿小郁的0 65垧土地自2007年至2027年由郁二经营,每年年

2007年6月20日,张某与郁二(已故)经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张某及女儿小郁的0.65垧土地自2007年至2027年由郁二经营,每年年末给付母女两人1000元承包费”。
2020年11月13日,郁二病逝,张某与女儿发现郁二早于2019年3月在母女俩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张某、郁二、小郁三人的0.91垧承包地以32000元的承包费流转给其兄郁大四年,还有二年到期。在母女多次向郁大索要土地,均遭拒绝后,不得已起诉到了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近日受理此案。考虑到土地纠纷极容易矛盾激化甚至产生恶性事件,主审法官姜文喜着重向郁大释法明理。姜法官向郁大解释到,在明知郁二与张某已经离婚,郁二对母女俩的承包地已经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未征得母女俩的同意擅自从郁二手中承包该地并耕种。存在明显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张某、小郁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对于其交纳给郁二4年的承包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自担风险。但考虑到郁大多次情绪激动的强调已缴纳了32000元承包费,为安抚好郁大情绪,最终姜法官想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将承包地其中0.26垧由郁大继续耕种5年,其余0.65垧立即返还给母子两人。经过一番调解,双方均同意该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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