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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货非法获利 三人最终落法网

发布时间: 2021-11-17 13:13:00  来源: 责任编辑:

摘要: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柴某、王某甲、杨某购进假冒种子对外销售,最终被公主岭法院以销

 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柴某、王某甲、杨某购进假冒种子对外销售,最终被公主岭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2至3万元。
    2019年12月份,公主岭市某农资经销处负责人柴某从王某乙处以35元每袋的价格购进3000多袋假冒的某种业的玉米籽(市场价格在70元至80元之间),后柴某将其中的1500余袋种子以45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杨某作为该店销售及管理人员,明知柴某销售的是假冒种子,却帮忙销售和送货。而王某甲明知其购买的是假冒种子却将该种子分三次销售给袁某,销售金额达9.5万余元。2020年3月19日,杨某与柴某又一起向袁某销售柴某购买的假冒种子,金额达7.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柴某获利共计2万余元、王某甲获利7500元、杨某获利4000元。案发后,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王某甲、杨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王某甲、杨某明知所售种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柴某销售给王某乙假冒种子的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且积极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企业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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